一、根据(财政部令第102号)第二十四条规定和“网友在财政部国库司官方网站‘交流互动’栏目财政部国库司回复”(留言编号:5578-3631457/答复单位:[国库司]/回复时间:[2020-12-23])答复、解释,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;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,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、连续性强、经费来源稳定、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,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。对于“一签三年”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,采购人应当事先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,在采购需求相对固定、价格变化幅度较小,且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,采购人可以和供应商续签不超过2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,而非一次性签订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。对于此类项目,应当依据当年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,并在合同中明确续签合同的条件和不再续签的情形,如果合同履行第二年供应商发生重大变故或者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,第三年可以终止采购合同。
二、根据(财政部令第102号)第二十四条、《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、批准、审核的通知》(冀财采〔2021〕28号)第三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,采购人在登录《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--政府采购》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时,按工作需要一次办理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采购计划备案和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合同,其中采购预算填不超过3年的预算总额,合同金额为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总金额。
三、符合以上两条要求的,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续签第2年政府采购合同,只是政府采购合同备案,政府采购计划不再备案,不需要公告其他内容。
依据:1、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102号)第二十四条: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;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,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、连续性强、经费来源稳定、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,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。